【案情介绍】
刘女与王男于2016年结婚,婚后感情稳定,2019年刘女怀孕,孕期内,王男与吴某发生婚外情,与吴某在外同居生活,2020年5月份,刘女与王男协议离婚。离婚后,刘女得知,前夫王男在婚内向吴某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20余万元,并赠送8500元手机一部,吴某向王男转账6万余元。
【案件办理】
我作为刘女的代理律师,主张王男向吴某赠与财物的行为无效,吴某应该应该将赠与的财物全部返还给刘女。理由如下:
1、王男向吴某赠与财物行为系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公序良俗,赠与财产的行为当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根据《婚姻法》第1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王男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吴某,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该赠与行为属无权处分,事后也未得到刘女追认,损害了刘女群的财产权益,赠与行为无效。
吴某及吴某的代理律师辩称:1、吴某与王某是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吴某不知王某已婚事实。2、王某转的钱有一部分是还款,一部分是给吴某流产的营养费,一部分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并不是属于赠与。
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王男自刘女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吴某转款,该转款行为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且赠与行为有悖公序良俗原则,赠与行为无效,吴某由此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审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结案,赠与合同无效,吴某全部返还共计14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