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慎云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争议案件,为当事人取得工资及补偿共计五万余元
来源:王慎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6
浏览量:761

案件概述:

刘某是济南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员工,担任公司主管人员,在20183月至20194月一直在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勤勤恳恳,工作优秀。后由于公司一直拖欠工资,刘某无奈提出离职。离职后,刘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因其对于劳动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不清楚,在诉求里只是要求了支付应该支付的工资6000余元。

案件受理:

后刘某在网上找到了王慎云律师,向其电话咨询,得知自己诉求主张少了,遂下午即到所里来与王慎云律师办理了委托手续。

办理完委托手续后,因第二天是举证期限届满之日,王慎云律师抓紧起草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交到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差额共计五万余元。

案件分析:

本案是并不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因公司拖欠工资员工离职,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足额支付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劳动期间的双倍工资。案件的难点在于:刘某与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发放形式也是现金发放,且工资条也已丢失。我方需要寻找能够证明20183月至20194月刘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经我与当事人深入沟通,了解其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后,寻找到公司用当事人姓名注册的招聘网站、当事人刘某与公司管理人员宁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当事人为公司办理业务留下的相关凭证、当事人为公司业务寄出到的快递单据等证据。

庭审过程:

庭审过程中,公司答辩称当事人刘某并不是公司员工,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应该依法驳回我方的仲裁请求。并提交了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凭证、公司考勤表、工资条等证据来证明刘某并不是公司员工。

我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一一进行质证,对于对方提交的证据部分不完整,存在伪造嫌疑,我方对于对方提交的证据均不予以认可。

最终,通过我与当事人的努力,与公司达成调解,公司一次性向当事人刘某支付工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共计五万余元。要知道,在开庭审理之前,公司的态度是很强硬的,在庭前调解时,是只愿意支付1万元的。

附: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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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慎云
  • 执业律所: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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